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33632983人
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14 日 修正)
第 93 條
採購之驗收,有初驗程序者,初驗合格後,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
於二十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