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依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將決標結果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者,其通知 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有案號者,其案號。 二、決標標的之名稱及數量摘要。 三、得標廠商名稱。 四、決標金額。 五、決標日期。 無法決標者,機關應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無法決標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