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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14 日 修正)
第 85 條
機關依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將決標結果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者,其通知
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有案號者,其案號。
二、決標標的之名稱及數量摘要。
三、得標廠商名稱。
四、決標金額。
五、決標日期。
無法決標者,機關應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無法決標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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