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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14 日 修正)
第 80 條
本法第五十八條所稱部分標價偏低,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該部分標價有對應之底價項目可供比較,該部分標價低於相同部分項
    目底價之百分之七十者。
二、廠商之部分標價經評審或評選委員會認為偏低者。
三、廠商之部分標價低於其他機關最近辦理相同採購決標價之百分之七十
    者。
四、廠商之部分標價低於可供參考之一般價格之百分之七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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