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33504710人
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14 日 修正)
第 78 條
機關採行協商措施,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列出協商廠商之待協商項目,並指明其優點、缺點、錯誤或疏漏之處
    。
二、擬具協商程序。
三、參與協商人數之限制。
四、慎選協商場所。
五、執行保密措施。
六、與廠商個別進行協商。
七、不得將協商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優缺點及評分,透露於其他廠商。
八、協商應作成紀錄。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