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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14 日 修正)
第 63 條
機關採最低標決標,廠商之標價依招標文件規定之計算方式,有依投標標
的之性能、耐用年限、保固期、能源使用效能或維修費用等之差異,就標
價予以加價或減價以定標價之高低序位者,以加價或減價後之標價決定最
低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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