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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14 日 修正)
第 2 條
機關補助法人或團體辦理採購,其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適用本法者,
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於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受該機
關監督。
前項採購關於本法及本細則規定上級機關行使之事項,由本法第四條第一
項所定監督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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