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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14 日 修正)
第 18 條
機關依本法對廠商所為之通知,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得以口頭、傳真或 其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 前項口頭通知,必要時得作成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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