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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14 日 修正)
第 10 條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或驗收,上級機關
得斟酌其金額、地區或其他特殊情形,決定應否派員監辦。其未派員監辦
者,應事先通知機關自行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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