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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市區道路條例 (民國 93 年 01 月 07 日 修正)
第 8 條
擬訂市區道路修築計劃時,應先與必須附設於道路範圍內之下水道、自來
水、電力、郵政電信、瓦斯、水圳、堤堰、鐵路交叉道、公共汽車站等各
該事業之主管機關聯繫,取得協議,修築計劃報經核定後,各該事業附設
於道路範圍內之設施,必須配合道路修築計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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