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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市區道路條例 (民國 93 年 01 月 07 日 修正)
第 6 條
市區道路之修築,其系統及寬度,應依照都市計劃之規定辦理,未有都市
計劃者,應依據第三十二條所訂定之市區道路工程設計標準,參酌當地實
際需要及可能發展,擬訂道路系統圖,並註明寬度,連同修築計劃,經報
上級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布施行。
前項道路系統圖經核定公布施行後,建築主管機關應即規定建築物之境界
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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