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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市區道路條例 (民國 93 年 01 月 07 日 修正)
第 33-1 條
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未遵期自行改善完成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
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月連續處罰,至其完成改善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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