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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修正)
第 98 條
得標廠商其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 及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二,僱用不足者,除應繳納代金, 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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