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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修正)
第 84 條
廠商提出異議或申訴者,招標機關評估其事由,認其異議或申訴有理由者
,應自行撤銷、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但為應緊急情
況或公共利益之必要,或其事由無影響採購之虞者,不在此限。
依廠商之申訴,而為前項之處理者,招標機關應將其結果即時通知該管採
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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