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897240人
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修正)
第 79 條
申訴逾越法定期間或不合法定程式者,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