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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修正)
第 77 條
申訴應具申訴書,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廠商簽名或蓋章︰
一、申訴廠商之名稱、地址、電話及負責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
    住所或居所。
二、原受理異議之機關。
三、申訴之事實及理由。
四、證據。
五、年、月、日。
申訴得委任代理人為之,代理人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性別、出生
年月日、職業、電話、住所或居所。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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