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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修正)
第 64 條
採購契約得訂明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 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補償廠商因此 所生之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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