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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修正)
第 55 條
機關辦理以最低標決標之採購,經報上級機關核准,並於招標公告及招標
文件內預告者,得於依前二條規定無法決標時,採行協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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