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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修正)
第 49 條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除第二十二條第一
項各款情形外,仍應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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