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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修正)
第 40 條
機關之採購,得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
上級機關對於未具有專業採購能力之機關,得命其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
之機關代辦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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