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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修正)
第 27 條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應將招標公告或辦理資格審查之公告刊
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公開於資訊網路。公告之內容修正時,亦同。
前項公告內容、公告日數、公告方法及政府採購公報發行辦法,由主管機
關定之。
機關辦理採購時,應估計採購案件之件數及每件之預計金額。預算及預計
金額,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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