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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修正)
第 106 條
駐國外機構辦理或受託辦理之採購,因應駐在地國情或實地作業限制,且
不違背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者,得不適用下列各款規定。但第二款至第
四款之事項,應於招標文件中明定其處理方式。
一、第二十七條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二、第三十條押標金及保證金。
三、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優先減價及比減價格規定。
四、第六章異議及申訴。
前項採購屬查核金額以上者,事後應敘明原由,檢附相關文件送上級機關
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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