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8164806人
法規名稱: 水利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3 年 02 月 07 日 修正)
第 36 條
水權期限如有延長之必要者,水權人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起六十日內,
申請展限登記;逾期申請展限而於水權期限屆滿後繼續用水者,應依本法
裁處。
水權人於前項規定期限內申請展限登記者,於其水權年限屆滿後主管機關
准駁前,得依原水權狀記載事項引取用水。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