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735764人
法規名稱: 水利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3 年 02 月 07 日 修正)
第 23 條
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提出水權登記申請者,其申請人如下:
一、水權取得登記,由興辦水利事業權利人或需取用水資源者申請之。
二、水權移轉登記或設定其他權利之登記,由水權人及義務人共同申請之
    。
三、水權變更登記,由水權人申請之。
四、水權消滅登記,由水權人申請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