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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利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3 年 02 月 07 日 修正)
第 20 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所稱移轉,指水權與其有關水利事業之繼承或全部、部分
之讓受;變更,指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水權人不改變主體情形下,其姓
名、名稱或其代表人之更改,與本法第三十八條第四款至第十四款及第十
六款原記載內容之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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