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643816人
法規名稱: 水利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95 條
違反本法或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發命令規定作為或不作為之義務者,主管機
關得強制其履行義務,或停止其依法應享權利之一部或全部,並得處六千
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