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第九十二條之二至第九十二條之五、第九十三條之二或第九十三條之三 規定情形之一,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 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