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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利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93-11 條
義務人違反第八十三條之七第五項規定,未依核定之出流管制計畫書內容
施工、使用、管理或維護出流管制設施,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令
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
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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