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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利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92-5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二萬五千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經許可施設建造物。
二、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二項規定,未經許可養殖、種植植物或設置改
    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或其他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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