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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利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83-8 條
為確保土地開發利用預留足夠出流管制設施空間,前條第一項土地開發利
用如涉及依區域計畫法申請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變更、依都市計畫法申請
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義務人除應依前條辦理外,應先
提出出流管制規劃書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
該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土地開發利用屬中央機關興辦者,其出流管制規劃書,由中央主管機
關核定。
土地變更主管機關應於出流管制規劃書核定後,始得核定第一項土地使用
分區或用地變更。
出流管制規劃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土地開發利用概述。
二、基地現況調查。
三、削減洪峰流量方案。
四、其他相關文件。
出流管制規劃書之提送、審查、核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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