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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利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80 條
堤址至河岸區域內栽種之蘆葦、茭草、楊柳或其他草木,有防止風浪之功
效者,無論公有、私有,非在防汎期後,不得任意採伐。但經主管機關核
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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