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645601人
法規名稱: 水利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78-4 條
排水集水區域之劃定與核定公告、排水設施管理之維護管理、防洪搶險、
安全檢查、設施範圍之使用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排水管理辦法管理之。但農田、市區及事業排水,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
其法令管理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