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74951966人
法規名稱: 水利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77 條
辦理防汛機關,於防汛期間,得指揮沿河地方主管機關協助,遇有緊急情
形時,地方主管機關應即發動民力,駐堤協防。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