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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利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73 條
水道建造物歲修工程,主管機關應於防汛期後,派員勘估,報准上級主管
機關分別興修,至翌年防汛期前修理完竣,並報請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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