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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利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65 條
主管機關為減輕洪水災害,得就水道洪水泛濫所及之土地,分區限制其使 用。 前項土地限制使用之範圍及分區辦法,應由主管機關就洪水紀錄及預測之 結果,分別劃訂,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後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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