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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利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63 條
興辦水利事業涉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水利主管機關會商辦
理之。目的事業機關興辦目的事業涉及水利者,應商得水利主管機關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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