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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利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58 條
引水工程經過私人土地,致受有損害時,土地所有權人得要求興辦水利事 業人賠償其損失,或收買其土地,但能即時回復原狀,且回復後並無損害 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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