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33494918人
法規名稱: 水利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51 條
興辦水利事業,有影響於水患之防禦者,主管機關得令興辦水利事業人建
造適當之防災建造物。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