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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利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41 條
水權消滅、水權人或義務人應繳回水權狀,為消滅之登記。水權年限屆滿
後,不申請消滅登記者,主管機關應予註銷,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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