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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利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39 條
水權人應在取水地點裝置量水設備,並將全年之逐月用水情形、實用水量
,填具用水紀錄表報查。
前項設備及用水情形,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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