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8200501人
法規名稱: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民國 101 年 04 月 02 日 修正)
第 7 條
違章建築拆除時,敷設於違章建築之建築物設備,一併拆除之。
經公告或書面通知強制執行拆除之違章建築,如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規避拆除時,拆除人員得會同自治人員拆除之,並由轄區警察機關派員維
持秩序。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