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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民國 101 年 04 月 02 日 修正)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之違章建築,為建築法適用地區內,依法應申請當地主管建築
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方能建築,而擅自建築之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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