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規定停止供水或供電之建築物,非經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 建築機關審查許可,不得擅自接水、接電或使用;未經許可擅自接水、接 電或使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 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