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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建築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修正)
第 94-1 條
依本法規定停止供水或供電之建築物,非經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
建築機關審查許可,不得擅自接水、接電或使用;未經許可擅自接水、接
電或使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
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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