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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建築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修正)
第 94 條
依本法規定停止使用或封閉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使用;未經許可
擅自使用經制止不從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
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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