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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建築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修正)
第 91-1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師、專業技師、專業機構或人員、專業技術人
員、檢查員或實施機械遊樂設施安全檢查人員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
以下罰鍰:
一、辦理第七十七條第三項之檢查簽證內容不實者。
二、允許他人假借其名義辦理第七十七條第三項檢查簽證業務或假借他人
    名義辦理該檢查簽證業務者。
三、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六項第一款或第七十七條之四第八項第一款規
    定,將登記證或檢查員證提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之登記證或檢查員
    證執業者。
四、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三款規定,安全檢查報告內容不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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