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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建築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修正)
第 85 條
違反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之規定,擅自承攬建築物之設計、監造或承造業 務者,勒令其停止業務,並處以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其不遵從而 繼續營業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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