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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建築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修正)
第 83 條
經指定為古蹟之古建築物、遺址及其他文化遺跡,地方政府或其所有人應
予管理維護,其修復應報經古蹟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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