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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建築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修正)
第 77-1 條
為維護公共安全,供公眾使用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之非供公眾
使用之原有合法建築物,其構造、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不符現行規定
者,應視其實際情形,令其改善或改變其他用途;其申請改善程序、項目
、內容及方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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