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5606240人
法規名稱: 建築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修正)
第 7 條
本法所稱雜項工作物,為營業爐、水塔、瞭望臺、招牌廣告、樹立廣告
、散裝倉、廣播塔、煙囪、圍牆、機械遊樂設施、游泳池、地下儲藏庫、
建築所需駁崁、挖填土石方等工程及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增設之中央系統空
氣調節設備、昇降設備、機械停車設備、防空避難設備、污物處理設施等
。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