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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建築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修正)
第 67 條
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築工程施工方法或施工設備,發生激烈震動或噪音及
灰塵散播,有妨礙附近之安全或安寧者,得令其作必要之措施或限制其作
業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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