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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建築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修正)
第 66 條
二層以上建築物施工時,其施工部分距離道路境界線或基地境界線不足二
公尺半者,或五層以上建築物施工時,應設置防止物體墜落之適當圍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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